日志 - 日历
2008 12.5 Fri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31   
«» 2008 - 12 «»
搜索BLOG文章
博客基本信息
用户名: huangpengsx
等级: 小学生
在线时间: 131 分钟
日志总数: 31
评论数量: 6
访问次数: 27137
建立时间: 2008-04-06
最新留言
最新访问

我的日志
[应当无罪释放!]2008-04-10
纯属商业纠纷,应该无罪释放….现有证据表明:许霆与银行是合同关系,用户被迫与没有人性的机器进行合法的交流;由于机器同意了客户的请求,达成了这笔交易!许霆有理由认为这是合法的开心事,就"君子爱财,取之有了'新'道",愉快的交易了170多次!还把这种愉快事告诉了好朋友郭某,并把从银行取出的款项消费掉.我们公民应该赞美这种愉快经历,因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能得到这种愉快待遇的案例太少之又少了.  
 
这种可爱的机器的行为,被银行单方面说成是出了差错,而在没有征得用户的认同,进而就强迫对方纠正(报警),应该属于粗暴的商业违约行为!  
 
公诉人身为人民检察员应该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办案,哪有强迫客户做"雷锋'的法律依据?人民群众强迫你当官的做"焦裕禄"了吗?合法的商业行为如证券保险确实可以获得暴利,难道依法交易获得暴利了你们就眼红人家,非把人整的成为罪犯吗?  
 
证据,一定要重证据!  
 
我的眼睛看到的有限的案件事实证据证明,这个公诉人是个无能和无知的家伙,没有依法保护好银行的财产,立案就犯有方向性的错误.请问公诉人,制造这种机器的人和购买这种机器的人有无串通做案,你立案侦察了吗?仅有许郭二人从机器中这样取钱吗?仅仅损失了这不足20万元,你侦察落实了全部损失了吗?你能排除银行和制造机器的人没有犯罪行为?我很希望看到公诉人能抓几个银行人员和制造机器的人员陪着许郭坐几天牢再说!你公诉人为什么不强迫手握有生产和管理机器权的人员做一下"焦裕禄"呀?在看不到开庭公审银行有关人员和制造机器的有关人员的案件事实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这个只敢抓一般消费者而不敢抓有职有权者的胆小鬼)我就认为你这个公诉人是个无能和无知的家伙,也许你能当检查官,但你不配担当人民审判员的职务!我会坚持关注着这次"机器致人犯罪"案的发展!  
 
还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能依法依证据办事,可以称的上"高级"二字!  
 
得知许的同事郭某已经认罪伏法的事实结果,我很觉得悲哀,我哀其作为一个消费者主体的不幸----不论是无期还是一年刑期,毕竟是受了机器的迫害后的国民性的不幸.可我不敢发鲁迅之怒!相信鲁迅先生在世,定会依照<消法>发出"砸烂ATM机救救孩子"的呐喊!  
 
与银行打交道已经50多年,我还是十分怀念银行职员那充满人性温馨的服务,当消费者沟通时提出用1元记帐取款1000元时,他们肯定会婉言拒绝的!人之间的交往是不具备消费者犯罪的机会的.因此我有理由诅咒和拒绝使用ATM机进行交流和沟通,更不愿意与机器交易,除非银行承担ATM机出差错时产生的后果!  
 
 
从依法主张尊重人性人权和依法保护消费人的追求愉快的本能来出发,应该判决ATM机器有罪,生产和采用这种机器的人和单位应该承担经济和刑罚的制裁!制裁了ATM机器,新的世纪就少成就了一个许阿Q!尽管已经成就了一个郭阿Q!  
 
我很赞美许霆的好运气,并且有能力依法抓住机遇享受与机器沟通成功的愉快,甚至享受了170多次取款的愉快过程,作为人民的一分子享受了使用17万元人民币的快乐,取之于银行用之于人民社会,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别说是错判无期刑罚,就是错判斩立决也壮烈的值了!我很佩服许霆的商业想象力(记帐一元提取1000元),以及依法提出请求的胆量,和说服机器同意的能力!是一项商业交易记录的经典!我只希望许霆别做许阿Q,别画那个阿Q圈!因为我知道,一个奇怪现象必然伴随着另一个奇怪现象:阿Q们越多,官僚层的腐败就越严重!国家银行的损失和坏帐更大更多......说不定许霆先生的20万元堵塞了流失到海外20多个亿的金融犯罪漏洞,属于立功受奖行为,也未可知呀!需要人民检察官查查看....

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转载自情感天地 [ http://huangpengsx.blog.zj.com/ ]
本文链接地址:http://huangpengsx.blog.zj.com/blog/d-199152.html

TAG:
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0条回复
给文章评分
评分: -5 -3 -1 - +1 +3 +5
我来说两句
认证码* 看不清,就点我! 输入四位字母或数字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发表)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插入url链接 飞行字 移动字